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赢合科技: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

2022-12-16 21:27:22 来源:

证券代码:300457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证券简称:赢合科技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公告编号:2022-077


(资料图片)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     监事会关于 2022 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

     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

  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虚假记

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
  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于 2022 年 11 月 11 日

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、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

《关于公司 2022 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(草案)及其摘要的议案》、《关于公

司 2022 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》等相关议案。

  根据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管理办法》”)、《深

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》(以下简称“《上市规则》”)、《深圳证

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 1 号——业务办理》的相关规定,公司

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。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公司 2022

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,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

下:

  一、公示情况

  公司于 2022 年 11 月 23 日至 2022 年 12 月 2 日在公司内部通过 OA 系统对本

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,公示期间共计 10 天,公示期内员工可通过电话、

书面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。

  截至公示期满,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。

  二、核查情况

  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、身份证件、激励对象与公司(含全

资子公司、控股子公司)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、激励对象在公司(含全

资子公司、控股子公司)的任职情况等进行核查。

  三、核查意见

  监事会根据《管理办法》、《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等相关规

定,结合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,发表核查意见如下:

下简称“《公司法》”)、《管理办法》、《上市规则》等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

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,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。

激励对象均不存在《管理办法》第八条及《上市规则》第 8.4.2 条规定的不得

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:

  (1)最近 12 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;

  (2)最近 12 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;

  (3)最近 12 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

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;

  (4)具有《公司法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;

  (5)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;

  (6)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。

心技术(业务)骨干人员,不包括公司监事、独立董事、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

司 5%以上股份的股东、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。

  综上所述,公司监事会认为,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

《公司法》、《管理办法》、《上市规则》等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

的任职资格,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,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

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、有效。

特此公告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监事会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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